5月1日施行!监管将严格规范化妆品的分类和功效宣称!

香莹企业
2021-04-30

2021年4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两则公告,公告主要规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以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合规君接下来将围绕这两则公告为各位简单的说一下相关重点内容。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值得注意的点   



自5月1日起,无论是特殊化妆品注册还是普通化妆品备案,都需要依据此《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图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先根据《分类规则》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第五条: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第九条: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应当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由此可见,《分类规则》明确了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那么合规君就带大家重点看看化妆品功效宣称以及使用人群的规定内容。




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使用人群分类目录
    

根据《分类规则》,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的监管要求真的是越来越严格!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值得注意的点



合规君仔细浏览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首先此《规范》明确了: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其次,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最后,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图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们重点看一下《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第4-6条:


根据《规范》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提交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根据《规范》第五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能够满足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目的。


根据《规范》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附1),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根据评价结论编制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内容较多,请商家朋友请耐心看完!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严格规定了各类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请看附1(如哪些化妆品可以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哪些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哪些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附1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
    



好了,关于化妆品分类及功效宣称的内容就到这里啦!


敲重点↓↓↓


生产化妆品的供应商切记一定得根据自己注册、备案化妆品的时间,按照《分类规则》《规范》要求,对化妆品进行分类编码以及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同时商品页面需按照摘要里内容如实宣传功效


经营化妆品的商家所售卖的化妆品功效宣传需与对应生产企业在药监局指定网站上传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结果内容相符,不可虚假夸大宣传!

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式样如下图:


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式样)

当然还有更多内容等待各位化妆品界朋友学习,详情请戳下方链接:

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https://zwfw.nmpa.gov.cn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409160151122.html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40916032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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